【典型案例-“大意”惹事故】
无牌车辆酿事故
所有权人来担责
8月18日,陕西洛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洛南县某公司分别赔偿原告谈会成(化名)、谈会赢(化名)医疗费等损失1.3万元、3.15万元。
去年9月,周波(化名)驾驶其所在单位洛南某公司无牌车在超车过程中与谈会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致原告谈会成及其车辆乘坐人谈会赢受伤及原告车辆受损。谈会成、谈会赢随即被送到商洛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该事故给二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谈会成为1.87万元,谈会赢为4.5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波在事发时所驾车辆是被告洛南县某公司所有,做为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某不承担责任。鉴于原告谈会成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70%的损失,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雨天驾车不谨慎
撞死行人领刑罚
江西东乡人民法院近期对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拘役四个月。
2010年4月,天正下大雨,被告人邓某驾车与横过公路的行人艾某发生碰撞,造成艾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立即拨打110、120等报警电话,并到交警队投案自首。交警队作出认定,被告人邓某雨天夜间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思想麻痹,遇行人横过公路时未注意避让,没有确保安全行车,发生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引发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邓某具有自首情节,被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转弯不慎致人亡
既赔偿又领刑
7月底,广西田阳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赔偿纠纷案,被告韦永生和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凌正州11万元,余额8.3万元由被告韦永生赔偿,因被告韦永生积极赔偿损失,其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9年6月,被告韦永生驾驶一辆制动不合格的车辆在路口右转时因未看清路况,撞上原告儿子驾驶的电动车,造成原告儿子死亡和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被告韦永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被告韦永生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积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万元,2010年5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韦永生驾驶的肇事车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原告的部分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损失11万元。原告还有部分损失未得到解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受理后,主办法官深入调查了解到被告韦永生是农民,因此事故已变卖所有财产来赔偿损失,家里几无财产赔偿。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韦永生再赔偿损失5万元。7月底,原、被告终于签署了调解协议,被告韦永生也经过亲戚们的帮助筹集到4万元的赔偿款当场交给原告,余额1万元定于2011年1月底前付清。
开车转弯
未按规定行驶领刑
俗话说,宁停三分不抢一秒。日前,安徽蚌埠禹会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开车转弯未按规定,结果酿成车祸,导致一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
2009年12月,被告人尹守宝驾驶车辆在路口左转弯时,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高玉东醉酒后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高玉东因颅脑损毁伤当场死亡,两车着火后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队认定,被告人尹守宝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未按规定左转弯,且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高玉东负次要责任。当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尹守宝刑事拘留。被告人尹守宝一直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未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在驾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尹守宝投案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由于被告人一直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未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