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9年12月7日发布,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规章,自2004年5月实施以来,在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严格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改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第二次修改,通过修改进一步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化进程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的改变,进一步放宽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支持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进一步简化办理驾驶证业务程序、方便群众,进一步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在源头管理上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以满足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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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具体有哪些新亮点,有哪些涉及群众的具体规定?
平等·让更多残疾人安全、合法驾车出行
积极推进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是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重要举措。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残疾人特别是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希望能进一步放宽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
据了解,2003年,公安部出台三十项便民措施,“允许左下肢残疾但其他肢体健全的残疾人驾驶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圆了一些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梦想;2004年,进一步扩大了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车辆的范围,由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扩大为包括小型载货汽车在内的所有小型自动挡汽车,满足了更多残疾人驾驶自动挡载货汽车进行运营谋生的需求。与此同时,有关部门推进了道路无障碍化改造工作、完善步行道系统设置无障碍通行设施、设置盲人过街声响提示装置,为更多的参加人分享现代交通的成果创造了可能和条件。
推进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既涉及满足残疾人驾驶汽车的需求问题,又涉及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问题,必须在准备充分、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随着汽车工业整体发展水平的提升,对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汽车改装技术日益成熟,车辆加装相应辅助装置后,下肢残疾人可以安全操控制动、转向和加速等装置,为右下肢、双下肢残疾残疾人安全驾驶汽车提供了可能。公安部与有关部门多次沟通协调,积极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的出台。2005年,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设立无障碍窗口和通道,实行优先办理,方便残疾人办理车辆和驾驶证业务;2008年,《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操纵辅助装置》开始实施;2009年底,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制定,规定路内停车泊位应考虑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其数量应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