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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夜间停车统一计时 按次收费或取消

文章来源:     2009-12-17 09:40:29     编辑:酷车369  
导读: 本报讯 记者孙晶、通讯员蓝岚报道:路内停车场和商场等配套停车场跨时段短时间停车收费标准偏高问题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焦点。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跨时段收费政策将进行调整,日前物价局根据社会各界意见,形成了五个收费方案,并组织交通专家进行研讨,5个方案中简单易行且体现政策连续性的方案一受到推崇。

 

广州:夜间停车统一计时 按次收费或取消

本报讯 记者孙晶、通讯员蓝岚报道:路内停车场和商场等配套停车场跨时段短时间停车收费标准偏高问题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焦点。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跨时段收费政策将进行调整,日前物价局根据社会各界意见,形成了五个收费方案,并组织交通专家进行研讨,5个方案中简单易行且体现政策连续性的方案一受到推崇。

多数专家倾向方案一

讨论会上,来自大学、交警部门、公交公司、价格协会、出租车协会、停车场协会、停车场经营单位的专家对停车场收费调整建议方案提出了很多中肯意见。多数专家及与会人员认为,研究跨时段短时间停车收费是为了解决公平问题,但如果一味追求公平而失去效率,也不值得,应该兼顾公平和效率,因此方案不宜太复杂、繁琐。五个方案中,方案一操作简易且具备政策的连续性,能较好地解决跨时段短时间停车收费偏高问题。也有专家在方案一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意见,如:夜间时段按时收费标准由2元/半小时降至1元/半小时或2.5元/小时。

市民可对方案提意见

专家建议政府部门应加强停车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停车场违法经营行为。应加强与媒体联动,定期曝光乱收费黑点,让市民了解更多停车收费政策。

物价部门表示,此次讨论结果并不代表最终决策,会后将整理专家意见,认真研究,做进一步完善。

广大市民也可以通过网络留言(广州价格信息网http://www.gzwjj.gov.cn)、邮件(jiagechu2009@yahoo.cn)或直接到市物价局(解放北路1382号金桂园A2栋906价格管理处)当面沟通等方式献言献策。

五套建议方案

方案一:白天夜晚皆统一按时收费

对全市路内停车场和商场等配套停车场夜间时段按次收费统一调整为按时收费,夜间时段按时收费标准不分地区统一为2元/半小时,夜间时段累计收费最高10元。白天时段和夜间时段划分不变。

省8元 例如:二类地区当车主18∶50进场,19∶15离场时,按现行规定停车25分钟收费14元。若按此新规定则应收费6元(即:4元+2元,若不跨时段应仅为4元)。与现行规定相比省8元。

省6元 又如:二类地区当车主18∶50进场,19∶55离场时,按现行规定停车65分钟收费14元。按此新规定应为8元(4元+2元+2元)。

省8元 再如:在二类地区夜间19∶00至次日8∶00时段内,仅停车16分钟,按现行规定收费标准为10元/次,若按此新规定则应付费2元。

说明:方案一好处在于不再设按次收费方式,较好解决了按时按次的跨时段问题。不足之处是:1、“白天时段”和“夜间时段”的表述不够科学;2、跨时段连续停车时间却被分成两次凑整放大造成收费高的差额虽较小了,但问题仍存在;3、对夜间计费方式变动很大,需要经营者对计费系统全面调整,也需要重新宣传解释夜间计费方式。

方案二:连续计时收费低则计时收费

全市路内停车场和商场等配套停车场夜间时段短时间或跨时段停车的,如果全部停车时间按连续计时收费相对较低的,则计时收费。

例如:二类地区当车主18∶50进场,19∶15离场时,按现行规定停车25分钟收费14元。若按此新规定则应收费4元。

又如:二类地区当车主18∶50进场,19∶55离场时,按现行规定停车65分钟收费14元。按此新规定应为12元(4元+4元+4元)。

再如:在二类地区夜间19∶00至次日8∶00时段内,仅停车16分钟,按现行规定收费标准为10元/次,若按此新规定则应付费4元。

方案三:不超过1小时的仍按时收费

例如:二类地区当车主18∶50进场,19∶15离场时,按现行规定停车25分钟收费14元。若补充规定后,则应收费4元。

又如:二类地区当车主18∶50进场,19∶55离场时,按现行规定停车65分钟收费14元。补充规定对超过1小时没有约束,如果超过1小时也按时收费,则应收费12元,与14元接近。因此,对超过1小时的,可不做“仍按时收费”的规定。

再如:在二类地区夜间19∶00至次日8∶00时段内,仅停车16分钟,收费标准为4元/半小时,若按现行规定需付费10元/次。

方案四:

计时收费,设最长计时限制

24小时跨时段停车的,全部停车时间连续计算按计时收费标准计算收费,但其中白天时段和夜间时段分别设最长计时限制。收费标准如右表:

路内停车场收费标准表

地段 收费标准 A(白天)时段 B(夜晚)时段

(元/半小时)

一类 5 8∶00-22∶00 420分钟 22∶00- 次日8∶00 60分钟

二类 4 8∶00-19∶00 405分钟 19∶00- 次日8∶00 75分钟

三类 2 8∶00-19∶00 330分钟 19∶00- 次日8∶00 150分钟

方案五:按高峰低谷时段差别定价

根据停车场车辆周转高峰和低谷时段不同,实行差别定价。实际收费按车辆在场占用时段及其对应的收费标准累加计算,收费不足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收取,超过最低标准的按实际数额四舍五入到元收取。

打破白天和夜间时段的区分,取消最长计时(24小时最高收费)限制,将目前的24小时最高收费摊薄到全天各具体时间上,根据每个不同的时间段车流量对停车场需求形成的曲线确定不同的标准,高峰时间高标准,空闲时间低标准。例如一类地段高峰时间可以2.5元/15分钟,空闲时段0.25元/15分钟,分解后合计全天仍为80元。

表列的标准包括各时段的收费标准及该时段自0时起的累计收费额,实际计算时用出场时间对应的累计额减去进场时前一个时段对应的累计额,简单明了。跨日期的,除了每24小时整数按一日全价收费外,24小时内跨日期的,如晚上进场早上出场的,用24小时累计数减去进场时间前的累计额为晚上段收费,加上出场时间对应的累计额就是全部收费额。

因细化后较短时间停车收费可能过低,可以规定最低标准,如出租汽车的起步价一样,例如一类地段5元、二类地段4元、三类地段2元。

例如:二类地区当车主18∶50进场,19∶15离场时,按现行规定停车25分钟收费14元。若按此新规定则应收费4元。

又如:二类地区当车主18∶50进场,19∶55离场时,按现行规定停车65分钟收费14元。按此新规定应为8元。

再如:在二类地区夜间19∶00至次日8∶00时段内,仅停车16分钟,按现行规定收费标准为10元/次,若按此新规定则应付费2元。

孙晶、蓝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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