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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新规引热议 五大“软肋”待解 【5】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2011-10-13 08:48:44     编辑:贝尔  
导读: 爽约6年多的汽车“三包”再度启程。9月21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一时间,新规中的各项条款引发业界和消费者的热议。

  “软肋”五

  企业违规处罚措施模糊

  ■新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解读】有了关于汽车“三包”的规定,却没有监管方,这是关系到汽车“三包”政策能否落到实处的关键。尽管目前汽车“三包”政策中规定,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但是仅凭一个“责令改正”对汽车企业或者汽车经销商能有多大的震慑作用?如果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何能确保汽车企业或者汽车经销商承担“三包”责任?显然,目前汽车“三包”中缺乏对企业违规的处罚措施。

  业内人士表示,我国《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两条法律中都明确了处罚方式,以现金赔偿等方式承担明示责任,汽车“三包”政策也可以效仿。

  汽车“三包”政策中还规定,汽车企业或者汽车4S店如果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那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但如果没有具体的处罚细则,几乎可以说无法执行,毕竟仅仅向社会公布是远远不够的。

  【建议】在汽车“三包”政策中应明确对未按要求承担“三包”责任的企业处以何种处罚措施,除明确民事责任赔偿内容外,还可以增加其他形式的处罚,如取消企业原本享受的政策优惠等。另外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外,建议增加其他部门进行监管。

  ■记者观察

  第三方鉴定可减少纠纷

  虽然目前国内包括家用电器在内的大多数消费品都有“三包”规定的保护,但是汽车“三包”规定却迟迟没有出台,其中一大主要原因就是汽车的配件太多,由此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太多,普通消费者不具备辨别产品问题的能力,因此消费者购买的新车出现问题,往往很难与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对问题的原因达成一致,由此产生了不少纠纷。

  汽车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消费者与“三包”责任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就需要有第三方鉴定机构介入鉴定。据记者了解到,目前在汽车“三包”政策中,可能含有的一项内容是,一旦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邀请当地三家以上的不同品牌的经销商派出相关技师,会同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共同进行会商。会商结果作为初步依据,如果争议双方对此会商结果不服,可再向国家级的技术鉴定机构寻求支持,由质监部门组织进一步鉴定。以会商代替鉴定既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也有利于地方质监部门迅速组建自己的专家队伍。

  对此,汽车业内专家表示,上述组成专家组的办法并不成熟,同为汽车经销商或许存在关联利益,无法真正完成客观公正的鉴定,因此需要有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成立第三方鉴定机构一方面可以保证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它有权威性,避免双方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再要求质监部门这样的权威机构进行二次鉴定。”

关键字:汽车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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