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接到市民赵先生的起诉,称在两年前花了116000元买了一辆别克凯越车型资料" href="http://data.auto.qq.com/car_serial/173/" target="_blank">凯越(凯越图片库" href="http://data.auto.qq.com/car_public/1/piclib.shtml?sid=173&tid=37" target="_blank">图库 凯越车友论坛" href="http://bbs.auto.qq.com/b-1000004255" target="_blank">论坛)轿车,但是在驾驶的过程中发现车辆引擎盖上有修复的痕迹。赵先生找到车商,车商承认出售这辆别克凯越之前,引擎盖确实被刮伤,并进行过修复。该车商于2006年10月25日向赵先生作出书面答复,称该车是从其他公司调拨过来的,此前不知道引擎盖漆面做过处理,对赵先生表示歉意,为了弥补损失,他们愿意赠送两次免费机油更换服务,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此后,赵先生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该车商隐瞒了引擎盖漆面被刮伤并修复的事实,仍然以新车销售,其行为构成了消费欺诈。
一审法院认为,车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车辆被修复的事实,因此推断车商知道内情,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法院认为车商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鉴于赵先生已经使用这辆车两年时间,最终判令车商承担车辆价格一倍的赔偿。
由于车商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随后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宜宾中院认为,车商对凯越轿车被刮伤并且修复的事实不清楚,销售行为不存在故意欺诈。车商是经过汽车生产厂家授权对运输过程中刮伤的汽车进行维修,其维修行为是生产过程的延续,因此该车的产品质量并没有受到侵权,但是车商因疏忽大意,没有告诉销售者产品存在的瑕疵,其行为存在过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车商酌情赔偿赵先生4万元损失。记者李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