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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首例“醉驾免刑”案件 无碍司法公正

文章来源:     2011-06-11 10:11:45     编辑:贝尔  
导读: 6月3日,新疆克拉玛依市一法院判处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成为首例“醉驾免刑”案件。

  终于有了首例醉驾免于刑事处罚的案子。因为醉驾人王某“驾车是在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之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6月3日,新疆克拉玛依市一法院判处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成为首例“醉驾免刑”案件。

  从案情来看,王某的酒精浓度是83.06mg/100ml,刚刚超过醉驾标准,又是在深夜人少的地方醉驾,危害较小,所以法院认为属于“情节轻微”免于刑罚,也属罪刑相当的判决。

  这和之前最高院副院长的那段引发争议的讲话有所不同。最高院指的是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是犯罪;本案则适用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的免于刑罚,即罪名成立,但不用“坐牢”。

  有公众担心一旦有了首例“醉驾免刑”,开了口子,就有了“操作空间”。这种担心是必需的,但舆论监督应集中在法院是否公正审判,而不是在实体上强调醉驾者必须“坐牢”。罪刑相当才能保证个案公正,既然“免于刑罚”是一种合法判决结果,公众就不能不许法院做出这种判决,当然前提是法院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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