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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酒驾看政策法规的缺失【7】

文章来源:     2011-06-20 11:17:18     编辑:安宁  
导读: 2010年5月9日5时35分许,陈家酒后严重超速驾驶英菲尼迪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时,无视信号灯,将前方正在等候红灯的菲亚特轿车撞出后,又与由西向北行驶的公交车相撞。事故造成菲亚特轿车司机(丈夫)和车上一名女童(双胞胎中的妹妹珠珠)死亡,另一乘客(妻子)重伤。事故发生后,陈家弃车逃逸。

  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利用非现场执法系统针对超速50%以上、闯红灯等严重违法行为做出更及时的处罚和教育。杭州飙车案中,肇事的“浙A·608Z0”此前也曾经有过严重超速行为。但是,按照目前的法规,违法司机对于交警的现场处罚要在一定时间内缴纳罚款,但是对于非现场违章记录,不管违法程度轻重,往往都要等到车主验车前才被处理掉。而一些有钱的超速车主,往往会选择花钱雇人用其他人的驾驶执照接受罚款和扣分处理。如此一来,超速50%以上、闯红灯等严重违法行为非现场处罚的针对性、及时性以及教育作用都会弱化。

  因此,我认为,针对非现场执法系统记录的超速50%以上、闯红灯等严重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应当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并建立专门的抓取数据库,在第一时间通过照片、录像辨认驾驶人,并及时与车主联系,通过调查取证确认严重违法驾驶人身份,并予以严厉处罚。要规定车主有责任积极配合警方,提供自己车辆的去向、违法时车辆驾驶人员信息等。让有超速50%以上、闯红灯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在第一时间受到严惩和教育。

  此前,对于民愤极大的市区道路飙车行为,杭州交警支队曾经表示,飙车并非法律用语,只有严重超速和超速之分。我认为,这一法律法规缺陷也亟待弥补。近些年,无论是北京的二环路飙车案,还是上海的高架路飙车案和这次杭州的飙车案,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的打击条文都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与一般的超速和严重超速行为相比,飙车性质更为恶劣,车手为了“炫富”和“炫速”,往往在夜间的公共道路上使用经过改装的大马力、高噪音车辆,不顾他人死活你追我赶地赛车,对公共安全、路边居民楼群众的休息权造成极大威胁和干扰。鉴于此,有关部门应当针对这种伴随汽车社会出现的新的违法现象予以法律法规的“精确打击”。此外,交警部门应当加大对路面改装车辆的抽检力度,加大对网络论坛中飙车发起信息的搜集力度,建立有此类严重违法行为人员的“黑名单”,全方位更加有力地打击城市中的飙车行为。

  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0年4月28日上午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报告了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在报告中,孟建柱部长提出: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并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 这一提法,在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中,引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注。

  “报告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我个人表示赞同。”朱启委员说,我国拥有世界上1.9%的汽车,但是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15%,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是世界上最高的国家。处罚力度偏轻,是导致交通事故不断增多的主要原因。朱启委员指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酒后甚至醉酒驾驶尚未造成事故的,不构成犯罪。即使触犯了交通肇事罪,仅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去年,杭州、南京等地接连发生几起交通事故,甚至造成群死群伤。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判处结果差距较大,群众反映非常强烈,严惩酒后驾驶的呼声高涨。“建议加大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对酒后驾驶一定要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一定要从严、从重处理。”朱启委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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